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保护生态环境,维护国家安全,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《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》及相关国际公约、标准的要求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适用范围
本公告适用于列入国家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的化学品及其包装的进出口检验监管。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。
二、企业主体责任
(一)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(以下简称“企业”)是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,应确保其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符合我国以及目的地国家(地区)的法律法规、标准和合同要求。
(二)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种类、数量、危险特性、包装情况等信息,并提交符合要求的单证资料,包括但不限于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、安全数据单(SDS)、危险公示标签样本等。
(三)企业应使用符合国际海运、空运、铁路及公路运输相关规则要求的合格包装容器,并确保包装容器经过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合格。
三、检验监管要求
(一)海关依法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监管。对进口危险化学品,采取“口岸查验+目的地检验”的监管模式;对出口危险化学品,实施产地检验、口岸查验。
(二)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:危险化学品的品名、成分含量、危险特性分类、包装方式、危险公示标签、安全数据单等是否与申报一致并符合规定。
(三)对危险化学品的包装,重点检验其性能是否符合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》《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》等相应运输方式的要求,以及包装使用鉴定是否合格。
四、不合格处置
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,海关将依法责令企业进行技术处理、退运或销毁,并视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。涉及安全、卫生、环保项目不合格的,必须实施退运或销毁。
五、附则
(一)企业应主动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。本公告未尽事宜,按照现行有效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部门规章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、协定的规定执行。
(二)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,以本公告为准。
各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,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共同维护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秩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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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1-13 00:29:59